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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新腾讨债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

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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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讨债公司调解被告某种业公司未履行合同发货义务引发的款项返还纠纷

本站:长沙讨债公司时间:2026-03-04访客:1官网:https://dh.hflmwl.com/

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柔性”手段,


它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


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与沟通协调,


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


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治理目标。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原告吕某为保障次年农业生产,与被告黑龙江省某种业有限公司达成玉米种子订购意向。当日,吕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该公司足额支付种子预订款100 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后续将根据实际发货情况补签书面合同。2023年1月,某种业公司向吕某出具书面欠条,明确载明:“某种业有限公司欠吕某玉米种子9000袋,保证自出具欠条之日起5日内发货至指定地点”,欠条加盖公司公章予以确认。


然而,约定发货期限届满后,该公司因种子库存不足、供应链中断等问题,未能按约交付种子,且未主动与吕某协商延期发货或退款事宜。此后,吕某多次通过电话沟通、实地走访等方式催要种子或返还预订款,均遭对方推诿拖延。直至2025年9月,经原告反复交涉,某种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就上述欠款事宜出具欠据,注明:“富锦市吕某向某种业有限公司交种子预订款100 000元,因公司未能履约发货,承诺于2025年9月20日前向吕某一次性付清该笔款项”。杨某在“欠款人”处签字按手印,并注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但截至2025年9月20日,某种业公司及杨某仍未按欠据约定履行退款义务。吕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吕某:我已按约定足额支付种子预订款,二被告先是未按欠条约定发货,后又违反欠据退款承诺,构成双重违约。该违约行为不仅导致我农业生产计划被迫调整,产生间接经济损失,更直接侵害了我的财产权益。


杨某:未能按时发货系供应链突发状况导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并非公司主观故意违约;我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据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责任应由某种业公司承担,不应由个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组织庭前沟通。法官详细核查了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欠条、欠据等证据材料,逐一核实交易过程、协商情况及争议焦点,明确案件核心系被告某种业公司未履行合同发货义务引发的款项返还纠纷。经审理查明:杨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欠据“欠款人”处签字按手印的行为,应视为其自愿加入该债务承担,故其关于“职务行为不应个人担责”的主张无充分法律依据;被告所述“供应链突发状况”,不符合《民法典》中“不能预见、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一不可抗力法定要件,应认定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年利率3%计息标准未超出法律保护的合理范围,具有合法性。


为最大限度降低双方维权成本与时间成本,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明理:向被告方明确违约责任认定依据及责任主体范围,告知其拖延退款的法律后果;向原告方说明调解结案在快速实现债权、减少诉累方面的显著优势。在法官的积极引导与沟通协调下,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自身诉求的合理边界与争议解决的最优路径,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黑龙江省某种业有限公司、杨某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原告吕某返还种子预订款100 000元;原告吕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协议签订后,二被告按约定如期足额返还全部款项,原告出具收款确认书,双方就此次纠纷彻底了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规范合同约定: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标的物、数量、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建议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避免仅以口头约定引发争议。


留存交易凭证:交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付款凭证、合同、欠条、欠据、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力支撑。


理性化解纠纷: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优先选择协商、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既能节约维权成本,又能快速实现权益;协商不成的,可在诉讼时效内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切勿采取过激行为。


明确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在履职过程中,应审慎对待签字、按手印等民事行为,避免因个人行为导致责任混同;交易相对方也应明确合同相对方及责任主体,降低维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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